玖富首页 | 理财产品 | 理财情报 | 财富社区 | 理财会所 | 理财方案 | 理财机构 | 钱博士 | 私塾 | 圈友会 | 财富搜索 | 论坛     
文章 - 211, 评论 - 1, 引用 -

导航

<2008年3月>
2425262728291
2345678
9101112131415
16171819202122
23242526272829
303112345

留言簿(0)

随笔分类

档案

最新评论

阅读排行榜

评论排行榜

 天山网讯(记者周国兵 通讯员梁剑报道)张斌 (化名)和女朋友丁叮(化名)分手后,因为一套在恋爱时按揭的房产归属问题而产生了纠纷,两人因此走上法庭。 近日,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审结果。

    2002年3月,张斌经朋友介绍,认识了做房产销售工作的丁叮,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。

    同年7月,张斌为了解决父母的住房问题,决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住房,他在丁叮所在的售房公司选中了一套住房,当场签订了购房合同书,并交了定金。 可在办理按揭手续时,张斌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了,无法办理相关手续。张斌和家人商量后,决定以丁叮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,这样还能以丁叮的名义享受售房公司内部职工的优惠价。手续办好之后,张斌和丁叮又签了一份协议,约定买受人为丁叮。

    2007年初,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,当初以丁叮的名义购买的住房引发了纠纷,为此张斌向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自己。

    近日,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7条的规定,判令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名义产权人丁叮所有,驳回了张斌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:张斌借用丁叮的名义以售房公司内部职工的优惠价购买了一套住房,双方也已经协商一致,张斌自愿将售房合同上的买受人及相关手续转至丁叮名下,由丁叮正常履约,双方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而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,因此这套房屋的产权应该归名义产权人丁叮所有。

发表于: 2008-03-11 13:04 王者风范 阅读(126) 评论(0)  编辑 收藏

回复

标题  
姓名  
主页
内容   
请输入验证码:
*
      Top 订阅回复  取消订阅
Copyright ©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版权所有